
中国文物追索之路的挫折——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驳回福建村民起诉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请求归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件
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辗转流入到荷兰收藏者手中。得知这一消息之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了追索的要求。此案可能成为中国文物通过法庭途径而不是外交渠道被成功追回的首批案例之一。
然而遗憾的是,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当地时间12月12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书面裁决,表示不受理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据荷兰媒体报道,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没有诉讼资格。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此前中方律师专家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此外,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有过一些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突破性的先例。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印度教湿婆神像的诉讼案中,英格兰法院适用了印度法并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这些案例表明,在国际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
霍政欣教授表示,之前中国方面给荷兰法院提供了中国法律意见,提到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并在诉讼主体资格上享有资格。然而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没有采取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他表示:“我们可以通过上诉再尝试一次。”